2017-03-2121:41

[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]許姓男子騎機車自摔,暫時將車停放路邊,隔天取車時卻發現車牌、輪胎等零件消失無蹤,他原以為被政府拔走,未料半年後檢警根據該車牌號碼,冠他3起搶奪罪名,儘管他否認犯罪,仍被士林地檢署起訴,所幸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偵辦過程有瑕疵,且罪證不足,逆轉判許男無罪。檢方起訴指出,許男於2015年7月5日、8月9日及9月12日騎機車在北市士林區尋找目標,分別向3名被害人佯稱自己手機在附近遺失,想向被害人借手機撥打尋找,卻在取得被害人手機當下,立刻加速逃逸。檢警接獲報案,根據犯嫌車號追查許男到案,且因3名被害人指認犯嫌照片時,都明確指向許男,另因犯案機車也是失竊車,再裝上許男的車牌,許男又自承有改裝、拼裝機車的經驗、能力,檢方依此做為補強證據,依搶奪罪起訴許男。許男開庭辯稱,他同年3月間在重陽橋騎機車自摔,機車故障發不動,只好將車暫放現場,隔天重返現場,發現前後輪、車牌及許多零件都不見了,就直接離開,過幾週再回去看,這次機車被貼滿資源回收貼紙,沒幾天車就消失,他認為被政府收走,所以沒報案,未多加理會。許男更表示,他臉部有「唇顎裂」特徵,但3名被害人在描述犯嫌特徵時,都未指出這麼明顯的特徵,犯嫌根本不是他。法官調查發現,許男年紀20多歲,配戴黑框眼鏡,警方提供給3名被害人的6張指認照中,其中一次是許男及5名中年男子,另一次是許男及5名未戴眼鏡的男子,很可能誤導被害人。此外,北市環保局也有公告指出,同年3月派車前往重陽橋拖吊無牌廢棄機車,與許男車禍地點相同,因此採信許男辯詞。判決指出,指認過程有重大瑕疵,檢警調閱的監視器也未清楚拍到犯嫌面容,3名被害人也不記得犯嫌有「唇顎裂」特徵,合議庭認為罪證不足,基於無罪推定原則,判處許男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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